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獄人員收受不當餽贈 重創矯正紀律 監察院彈劾多名典獄長等一共8人

  • 日期:104-06-18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前典獄長等監獄管理人員8名收受不當餽贈,嚴重破壞矯正紀律及矯正機關廉潔正直形象,監察院今(18)日通過監察委員江明蒼、方萬富、林雅鋒所提彈劾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指出,此次遭彈劾的8名對象分別為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方子傑、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臺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臺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以及臺北監獄管理人員祖興華、周秉榮、張文發等人,人數眾多。
監委指出,經調查發現,被彈劾人任職矯正機關期間,所犯違失包括收受不當餽贈、浮濫給予收容人特別接見、違規替收容人傳遞訊息、夾帶違禁物品或管制品入監等,樣態相當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及該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中應受懲戒事由。8名被彈劾人詳細違失情節整理如下:
(一) 被彈劾人方子傑(已於103年1月16日退休)於擔任臺北監獄典獄長期間,自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月15日之76天內,對入監服刑之王令麟,浮濫核准(親自或指示所屬核准)特別接見共38次,且違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規定,不當遴調王令麟為工藝坊視同作業收容人,使王令麟享有優於其他受刑人之不合理特殊待遇,方子傑並有收受受刑人王令麟之特助胡曉菁餽贈之年節贈禮(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情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後段、第10點後段之規定。
(二) 被彈劾人蘇清俊自101年3月6日起至103年1月16日止,擔任臺北監獄副典獄長,103年1月16日以後,蘇清俊因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已不再具有指揮監督臺北監獄業務之權限,卻仍運用昔日長官之威勢,透過臺北監獄職員之協助,持續依胡曉菁之請託,協助王令麟有關接見之辦理及假釋之提報等事宜;胡曉菁則除按三節對蘇清俊餽贈茶葉、水果或干貝醬等禮盒(價值合計約9,000元)外,並於103年9月21日安排蘇清俊偕配偶共同入住東森海洋溫泉酒店之總統套房(市價188,888元),嗣該酒店並依胡曉菁之指示,以公關帳目之名義,核銷該筆房務費用,免費招待該次住宿。另蘇清俊因與曾有犯罪前科且交往複雜之池泳霖及羅為德友好,池、羅2人著眼於蘇清俊於矯正機關擔任高階主管職務,為期能與蘇清俊建立良好關係,以便於自己或其友人入監服刑期間,能獲得特殊優惠待遇,遂自100年至103年11月間,屢藉節慶之名,或不定時致贈蘇清俊遠高於一般社交禮俗行情之高檔洋酒、茶葉、水果、生鮮食品或現金紅包,總價值計約590,100元(其中,532,500元來自池泳霖之餽贈;57,600元來自羅為德之餽贈),建立長期供養關係,以便於隨時請託特定受刑人之在監需求事項。自102年6月起,池泳霖陸續就(1)受刑人高寶勝之配業及特別接見、(2)受刑人陳O忠之特別接見、(3)宜蘭監獄受刑人陳O達之特別接見、(4)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池OO之關照等事宜向蘇清俊提出請託;羅為德則於102年至103年間,就(1)受刑人張O之增加接見及申請調至外役監服刑、(2)宜蘭監獄受刑人高OO調用服務員等事宜,向蘇清俊提出請託,並均經蘇清俊應允、處理。蘇清俊之上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7點第1項、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後段及第10點之規範。
(三) 被彈劾人吳載威於擔任宜蘭監獄典獄長期間,於103年6月23日,接受特別接見申請人胡曉菁提供之飲宴,並收受胡女提供價值109,000元之溫泉酒店住宿招待券,以及於酒店休息打麻將招待之不正利益,其行為未能謹守公務員保持品位之義務,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7點第1項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之規定。
(四) 被彈劾人趙崇智因自100年起,每逢過年,均固定收受池泳霖餽贈價值7萬元之年節贈禮或現金,並逐年於中秋時節收受池泳霖餽贈市價2至4萬元不等之禮品,又收受現金10萬元及市價35,000元茶葉之餽贈,遂於其任職臺中監獄副典獄長期間,除替該監受刑人蕭OO傳遞訊息,並協助安排池泳霖與蕭姓受刑人特別接見外,又受池泳霖之請託,協助媒介宜蘭監獄受刑人高OO之特別接見,以及協助媒介高雄監獄受刑人吳OO之增加接見事宜,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7點第1項、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後段及第10點之規範。
(五) 被彈劾人柯書宇於擔任臺北看守所秘書期間,接受蘇清俊之請託,並且收受該所收容人池OO之父池泳霖提供市價約22,500元之茶葉及水果之餽贈,而對池姓收容人施予關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後段之規定。
(六) 被彈劾人祖興華於擔任臺北監獄戒護科科員期間,自103年8月至同年11月,違法替該監收容人王令麟傳遞訊息共10次、協助夾帶違禁品電動剃頭刀入監,並且收受收容人親友之財物餽贈,價值共計約17,440元,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後段之規定。
(七) 被彈劾人周秉榮係臺北監獄主任管理員,擔任工場主管,自102年10月8日至103年11月9日,違反規定,為受刑人傳遞訊息共54次,並將覓得之受刑人人頭帳戶訊息,提供予受刑人高寶勝之親友利用,俾高寶勝之親友得藉由他受刑人之名義,寄送菜餚、金錢入監;周秉榮復多次接受收容人親友之財物餽贈、飲宴招待及其他不正利益,共約278,4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7點第1項、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後段、第10點,以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和第13點之規定。
(八) 被彈劾人張文發於擔任臺北監獄管理員期間,自103年6月至10月,多次協助收容人規避監獄對於受刑人韓國清、林明駿、蕭國光等人之書信檢查,以及替上述受刑人夾帶茶葉、香菸等管制物品入監,並因此收取受刑人親友提供之金錢對價共約92,000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後段,以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和第13點之規定。